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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完
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保障招标代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
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独立法人。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从事招标代理
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核,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考核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经营行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的考核结果及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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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章
考核方式、依据及内容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实行加分扣分制,考核基本分为
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考核得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A级,80分(含80分)至99分的为B级,60分(含60分)至79分的为C级,60分以下的为D级。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加分扣分应依据下列文书认定:
(一)有关部门表彰或投诉处理决定文件;(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六)经有关部门和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第七条考核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经营状况、管理体
制、内部管理,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执业道德、履职情况以及其他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等。(一)经营状况:包括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绩、开展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等;(二)管理体制: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所属单位以及有形建筑市场是否存在隶属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三)内部管理:机构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规定,专职人员是否满足数量和等级要求,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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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险情况,招标代理业务、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建设情况等;(四)执业能力: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情况;(五)执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实施细则情况等;(六)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第八条招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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