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申请营业执照:(一)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二)建筑业企业(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
f产等企业);(三)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等机构。第九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管理人员,应当向县以
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建筑业企业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应接受培训,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按规定统一核发相应的岗位证书。
第十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并接受颁证部门的资质年度审查。
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合并、分立、解散等,须于变更后30日内,向原核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省外、境外企事业单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须持有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手续。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报建制度和开工审批制度,所有建设项
f目应在立项文件批准出和初步设计审批后,由建设单位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和提出开工申请。
省重点建设项目、省批准立项的涉外建设项目及跨市、地、州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和申请开工审批。其他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建设单位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和申请开工审批。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县以上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已核发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经列入年度计划,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四)有全套施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五)已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施工企业确定并已签订合同;(六)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七)已按规定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f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在期满前向原发证部门一次性申请延期。逾期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