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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条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6个月以上,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中止施工1年以上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报经原发证部门核准。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发资质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借本条例规定的资质证书。
第三章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和中介服务第十八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除不宜进行招标投标的军事工程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抢险、救灾、保密、特殊专业等工程外,应采取招标方式发包,不得指定单位承包。有影响的公共大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可采取竞投方式确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
f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招标信息,由建设单位和建设工
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发布。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招标发包工程不得压级压价,不
得要求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工程或垫款施工作为发包条件,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后发包。
第二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必须按核定的资质等级和范围参加建设工程投标活动。不得在建设工程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
第二十二条承包方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也不得用拖欠建材和设备生产厂家货款的方法转嫁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
承包方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组织完成,建设工程承包方可以按规定将所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方。承包分包工程的承包方不得将承包工程转包。严禁挂靠承包。
第二十三条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二)大中型市政公用事业工程项目;(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项目;(四)利用外资的建设项目;
f(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项目。第二十四条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应当签订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和有关规定,从事监理活动。因监理责任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第二十五条工程咨询单位不得同时接受招标方和投资方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咨询。第二十六条从事建筑的各方当事人,应参照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对建筑活动合同的监督。第二十七条到省外、境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事业单位,须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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