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一)同等条件……………………………………………………121.同等条件标准的确立2.同等条件的内容(二)解决的办法…………………………………………………131.约定优于法定2.约定不成时四、简短的结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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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论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及解决之道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及解决之道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共有人在同等的条件下均享有对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此时便造成了两项优先购买权冲突的情况。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又没有对此加以规定,然而随着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升温以及不断出现的类似案例,该问题的解决更显得迫在眉睫。那么,两项优先购买权到底谁拥有更高的效力呢?得先从优先购买权的性质说起。
一、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再探讨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先于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在我国优先购买权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唐律》。唐律规定,房地产买卖,必须先问近亲,次问四邻。近亲四邻不要,才得卖与别人。宋朝时《宋刑统》也记载有典卖中的禁止条件和优先权的规定。田宅等产业需要典卖时,其亲属和四坊邻居依照传统享有优先典卖权。我国这种优先购买权制度对于当时维护封建国家宗法制度的需要、维护封建社会秩序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新中国成立之后,在制定新中国民法典时,立法者也对优先购买权进行了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债权篇》第一次草稿第二十九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承租人在同样条件下,有优先承买权。承租人在接到出卖通知书后十日内,不作承买的表示,视为放弃优先承买权”随后经过数次修改,都对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加以规定,只不过表述有了适当的改变,将“优先承买权”改为“优先购买权”了。关于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我国学者存在不同看法主要学说大致如下:1.期待权说。该说认为标的物所有权人(即共有人、出租人等)未将1标的物出卖则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尚未现实化只处于期待权状态。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而将来有可能实现的的权利。2那么,优先购买权到底属不属于一种期待权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权人有权将自己的份数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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