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奖励对象:在公司工作期间取得证书的员工(含公司聘用人员)。第十四条奖励内容包括考试费用报销和证书奖励。第十五条费用报销包含因考试产生的报名费、教材费、培训费、考试费、差旅费、保持证件的有效性而参加的继续教育所发生的费用。员工可凭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相关费用发票,申请相关奖励待遇(附件4),报公司人力资源科审批后由各项目统一发放。第十六条一个证书的考试费用只能报销一次。对于通过多次考试才成功获得的证书,按照取证成功当年发生的费用报销。在成绩有效期内,经过多年取得的合格证书,仅报销取得合格证书当年发生的相关费用。第十七条证书奖励采用一次性奖励和月度补贴相结合的原则。(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不享受证书奖励,只享受月度补贴。(二)通过局申报未经社会考试获得的一级建造师可享受月度补贴。第十八条一次性奖励分五年发放完毕。每年11月30日前由公司人力资科制表(附件5),证书管理员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各项目财务部门负责发放。凡是调离我公司的员工,从调出之日起停止发放一次性奖励。第十九条月度补贴自证件注册完成的当月起,公司人力资源科下发通知,由员工所在项目随工资按月发放(附件6)。凡是调离我公司的员工,从调出之日起停止发放月度补贴。
f第二十条证书奖励标准见附件(附件1)。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十一条员工取得的证书应服从单位统一管理。无论是通过局及公司统一培训还是通过个人社会报考获得的资格证书含文件执行之日前和执行之日后获得的证书,须一律注册到公司名下。第二十二条对于之前尚未注册到公司名下的证书,一律在本办法执行起三个月内进行变更;满足要求的证书一律交公司人力资源科统一管理。对不上交证书的员工,公司可给予其一定经济处罚或调整其工作岗位。第二十三条2013年5月1日前考试取得的证书按公司原标准执行。2013年5月1日以后取得并注册的证书按新标准执行。第二十四条已经发放的一次性奖励仍按原标准执行;对于月度补贴,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执行前取得证书且未享受到证书相关奖励的员工,自发文之日起,可享受月度补贴。第二十六条对于本办法执行前未在公司注册的证书,变更到公司后,应给予月度补贴,不享受一次性奖励。第二十七条对于一人持有多个不同类型证书的情况,一次性奖励和月度补贴可累加发放。
f第二十八条对于证书增加注册专业的情况,如果是一级建造师证书,一次性奖励按最高标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