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考取国家执(职)业资格证书奖励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取证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专业人才的持证率,以满足加快企业战略转型的需要,根据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家执业资格证书包括一级建造师证书(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铁路工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注册质量工程师证书、注册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测绘工程师证书、试验检测员证书、造价工程师证书(甲级)(交通部颁发)、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建设部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注册土木工程师证书(岩土、道路)、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证书(暖通空调、给水排水专业)、注册电气工程师证书(供配电)、注册咨询师(投资)证书、企业法律顾问证书、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证书(高、中级)、企业信息管理师资格证书(高、中级)等与企业开发及资质申报相关的证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鼓励支持的国家执业资格证书考试。
第四条通过社会考试取得证书,并在公司注册的员工(含公司聘用员工),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奖励政策。
f第二章报名及考试第五条员工应按工作所在地就近报考的原则选择考试地点。第六条员工报考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所在项目提出报考申请(附件2),并由各项目汇总后于每年2月20日前报公司人力资源科审批(附件3),人力资源科于每年3月20日前将审批结果发至各项目,由项目通知员工本人办理相关手续。人力资源科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供与报考有关的证明材料。凡是没有在规定时间上报相关表格的,后果自负。第七条员工考试报名、参加局及公司考前培训、考试,均视为正常出勤。
第三章证书管理第八条员工取得合格证后,应及时将考试合格证书交公司人力资源科统一管理。第九条公司人力资源科设专人管理证书,负责证书的收集、保存和借用等事宜。第十条对于需要注册的执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科收到证书后,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第十一条证书所有人应积极配合各类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间的继续教育、培训、年检及注册等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第十二条证书在使用期间的继续教育费、培训费、年检费、注册费、印章费等费用由公司负担。
第四章证书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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