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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的变化及其影响
提要: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的业务处理一直是企业核算的难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以下简称解释第3号,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核算进行了重新规定。本文主要就解释第3号的变化,分析其给会计工作带来的影响及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进行了重新定义。其中关于成本法的核算比较复杂,成为企业会计实务工作的难点问题。因此对其进行重新规定也势在必行。IASC理事会于2008年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修改稿,删除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中成本法的定义,只要求在投资者的单独财务报表中将股利作为收益列报。对此,为与国际趋同,财政部印发了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核算重新进行了规定。本文对解释第3号的变化进行简要阐述,并通过实例分析其对会计工作产生的影响。一、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的变化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是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的一种方法,即除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或收回投资等情况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保持在初始取得时的初始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三章后续计量第7条规定,企业按照成本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部分,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账务处理时应分投资年度和投资以后年度。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企业按照成本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末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二、实例分析甲公司2010年1月1口以2000万元的价格购进乙公司10%股份准备长期持有,采用成本法核算。乙公司在2010年5月10日宣告分派2009年度的现金股利1000万元,乙公司2010年实现净利润3000万元;2011年5月l2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1500万元。1.按会计准则的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1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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