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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基于私法自治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和相对均衡的力量对比。然而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由于往往涉及环境污染、国有资产流失、消费者权益损害等等情况,作为被告的一方往往由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而具有原告所不具有的财产、技术等方面的优势,这就使得诉讼中由于力量对比的悬殊导致原告得不到应有的救济。(二)民事公益诉讼原告1民事诉讼原告资格:传统民事诉讼原告由以下几个条件组成:(1)民事诉讼权利能力。(2)民事诉讼行为能力。(3)与民事纠纷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就作者而言,根据现代诉讼理论与诉讼法治的发展,在当事人理论和立法上,实际利害关系当事人理论“一统天下”的局面已经被打破了,并且渐渐被诉讼法上的当事人概念所替
f换。2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原告资格是当事人成为诉讼原告的必要条件,即没有原告资格就不能成为诉讼原告。但并非具有原告资格就一定能成为诉讼原告,因原告资格并非成为诉讼原告的充分条件,还需同时满足其它的法定条件(如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受案范围等),才能依法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二、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法理分析(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合理性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国外许多国家已普遍存在并被相关立法和判例所确认。在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已被多地司法实践所认同。基于此,我们可以分析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具有以下合理性:1私法自治是民事领域的基本原则,但并非民事领域的一切事项都属于自治权的范畴而没有任何界限,特别是在《民事诉讼法》上。2当事人理论已从传统的实体法当事人理论转移到程序法当事人理论,并已被大多数学者所接受,这就使得非利害关系当事人也能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当性近年来,公益诉讼案件屡见报道,但更多的却是以败诉而告终。究其原因,是由于传统的诉讼当事人理论的限制使得许多本应该成为原告的主体却因为理论的缺乏和确切的法律依据而被拒之以当事人之外。在时代的发展过程中,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由实体当事人理论转向诉讼当事人理论,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理论的正当性。(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由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我国经济市场的日渐完善,经常出现国有资产流失诉讼、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等有关公共利益的诉讼。虽然依据传统当事人理论,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个人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但实践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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