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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论文摘要随着社会商业化的发展,公共利益的侵害现象日益严重,作为对公共利益保护的一种形式,公益诉讼近些年一直成为理论和实务界的关注焦点。然而,在2012年8月31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时,理论界并未因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而停止对检察机关是否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一问题的争议,基于此契机,作者想通过本篇论文来厘清此问题。本文从公益诉讼的理论出发,理清了相关概念。继而从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特殊性出发,以现实中的司法实践引出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合理性,从而根据法学理论上来探讨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优势性、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紧跟时代的步伐,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通过为契机,在重点分析修正案第55条有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同时,从多个方面全面解析了公益诉讼原告地位未被新《刑事诉讼法》明示的原因,并给出建议。最后通过结语肯定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地位,并承接正文的分析从立法者的忧虑方面再次肯定了相关建议。论文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地位检察机关一、民事公益诉讼及其原告概述(一)民事公益诉讼概念的界定1公共利益的辨析: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对公共利益的需求越来越高,尽管学界对公共利益的概念还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但其在现实中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已被很多学者所认知。笔者认为利益分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与私人利益相协调的公共利益是为不特定的多数人服务的,它防止了个人利益的膨胀化,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意志和欲望的共同综合化,而并非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2民事公益诉讼释义:民事公益诉讼与其它类型的民事诉讼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民事公益诉讼所保障的对象为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保障的确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其社会效果远远广于以实现私人利益为目的的传统的民事诉讼。(2)民事公益诉讼效果的扩张性。一般民事诉讼其判决或裁定的效力只及于诉讼当事人自身的利益。而民事公益诉讼其裁判能够对不特定的受益主体产生作用。(3)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和受益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这就导致公益诉讼与传统的民事诉讼相区别,并非仅仅只有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才能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这就使得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具有不特定性。(4)民事公益诉讼中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力量对比悬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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