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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年3月,某公务员甲出资15万元,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红星公司。假设后来该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因业务繁忙,便聘请朋友乙负责事务管理,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6月,乙未经甲同意,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购入3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2001年10月,因企业连续亏损,甲解散了个人独资企业。2001年12月,丙要求甲偿还在企业存续期间所欠其货款1万元。甲以企业已解散为由,拒绝偿还债务。问:
(1)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要求?(2)乙与丙签订的购入3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散为由拒不还款,其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答:(1)不符合法律要求之处有:①甲不能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规定,公务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②企业名称中不能有“公司”字样。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2)乙与丙签订的合同有效。因为法律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散为由,拒不还款,其行为不正确。因为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2004年4月,蔡庆与王紫藤、李靖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决定:蔡庆与王紫藤各出资5000元,李靖1万元。利润分配、亏损承担比例为25:25:50。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后王紫藤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25:25:50的比例承担。蔡庆与李靖都不同意。发生争议。请问:
(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f(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设立的条件、程序方面,都有具体规定。(2)合伙企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3)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时,该合伙企业还没有成立。所以,不能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是,借款确实是用于购买酒吧办公用品的应由三人共同承担。应当按照25:25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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