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月异,数字出版不可能按照传统版权授权模式进行,必须要通过技术手段、国家认证机制来建立一整套数字出版流程,能够让涉及各方的利益都得到保护。我国在保护数字版权方面的力度还是不够,每次出现侵权案时仅依靠现有的政策法规被动地去应对,这显然远远不能根本解决问题。数字出版版权保护,需要政府考虑到产业整体的发展,进行有效论证,关键是我国的数字出版保护要具有前瞻性,要站到世界的前面去考虑数字版权保护才能有效保护我国国内的数字出版物。在数字化时代,版权人的权利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通过计算机和网络,任何人都可以对数字化作品进行低成本和不限次的复制,或将其上传至网站供人自由下载。而版权人则难以通过传统手段对数字化作品的复制和传播进行有效控制。虽然,各国的版权法都赋予了版权人排他性的专有权利,甚至专门设立“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还规定各种法律救济手段等来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这种方法自有其局限性。因为在根本上,法律救济只是一种“事后救济”,即只有在发现侵权行为、出现损害后果之后才能进行干预。而数字化作品一旦被非法复制并进入流通,或者置于网上进行传播,在短期内就可以形成成千上万份的非法复制品被人们所使用,到那时一切法律救济手段都将于事无补。而且侵权者往往是众多个人用户,
f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要逐一寻找出这些侵权用户,并且追究其法律责任显然并不现实。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技术保护措施,在事前保护数字版权,就显得尤为重要。事实上,不少版权人已经开始在网络上和数字化作品中使用各种技术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例如,在计算机软件中加入特殊指令,使得一般用户难以用通常方法对软件进行复制;或者设置密码,只有正版用户输入版权人提供的密码后才能正常运行软件。再如,提供数字化作品的网站可以在服务器上设置登录口令,使未缴纳版权使用费从而没有获得登录密码的人无法阅读或下载该网站中的作品。这些技术手段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预防措施,从根本上切断了非法复制、传播和利用作品的途径,因而比“事后救济”的传统法律保护方法更加有效。材料9.目前,出版社采用的图书出版合同大都是国家版权局1999年公布的范本,很多出版社还加入了一些有利于自己的条款,而对作者往往宣称这是国家规定的格式合同,个人不得修改,很多作者就稀里糊涂签字了。在这种情况下,作者的签字很难认定是自己意思的真实体现。无论是按照《民法通则》《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