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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样品的传递应当有详细记录。检验所剩余样品应当及时收回并按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检验仪器设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在检定周期内保证正常运行。第二十九条质检站在检验前应当组织所有参加检验的人员学习检验方法、检验条件等,熟悉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并确保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检验。
f第三十条现场检验要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确保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操作规程。第三十一条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备查。第三十二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有充分的证实材料,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技术安全监督处。第三十三条检验报告内容必须齐全,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必须清楚并与抽查实施细则相一致,检验数据必须准确,结论明确。第三十四条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三份。一份由承担监督抽查的质检站留存;两份上报技术安全监督处,其中一份由技术安全监督处存档,一份下发被抽查单位。第三十五条质检站对不合格样品的检验报告应于当天上报技术安全监督处。合格样品的检验报告、抽样单、抽查情况总结、质量状况分析等材料应在该期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报技术安全监督处。第三十六条抽样、检验结束后,质检站根据抽查、检验样品数量,依据检验收费标准如实填写《监督抽查检验费用结算审批表》(见附件二),按照《关于进一步理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渠道的通知》(中油局技安1997445号)要求,报技术安全监督处对实际抽查数量和工作质量审核后,由财务资产处(部)划拨。
第四章
异议及抽查结果的处理与汇总
第三十七条技术安全监督处接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在审核无误后,应及时电话通知被抽查单位,要求暂停发放、使用该产品。
f同时,向被抽查单位下发《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理通知单》(见附件三)及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并填写《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通知和确认记录表》(见附件四)。第三十八条油田内部的产品不合格,由技术安全监督处及时通知生产厂家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并要求对该产品进行暂停生产和销售。外购产品不合格,由被抽查单位及时通知生产厂家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第三十九条被抽查单位或生产厂家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技术安全监督处提出书面报告,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第四十条复验一般在原质检站进行。若被抽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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