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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生产厂家提出正当合理的要求时,以合理要求并用该次抽查的备样为准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与抽查结果一致时,复验费由被抽查单位或生产厂家支付,复验结果与抽查结果不一致的,以复验结果为准,复验费用由原质检站承担。第四十一条被抽查的采购、使用单位在接到不合格产品处理通知单及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除暂停采购、发放、使用外,应当根据不合格的程度和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对该批产品进行退货、索赔等处理。若该批产品实属供应部门采购的,在处理时供应部门要积极配合,对处理困难的产品要及时报技术安全监督处帮助处理,将处理结果和能证明真实处理的证据及时上报技术安全监督处。第四十二条技术安全监督处负责整理、汇总抽查结果,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报,向全油田公布抽查结果。对于拒检和不配合
f抽查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在本年度的技术监督先进单位评选中一票否决。第四十三条技术安全监督处负责对每期的抽查质量状况进行分析,对质量问题严重的产品,要及时组织召开相关人员参加的产品质量分析会,制定办法,采取措施。第四十四条每期抽查工作结束后,技术安全监督处及时组织各质检站召开监督抽查总结会。第四十五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内部生产厂家(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以外)和若继续在中原油田销售产品的外部厂家,必须进行整改。技术安全监督处负责帮助、督促厂家的整改工作。第四十六条在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厂家整改和复查期间,生产厂家不得销售,采购、使用单位不得采购、使用该产品。第四十七条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厂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一)生产厂家应向本厂全体职工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二)查明不合格产品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三)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并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作技术处理;
f(四)根据不合格产品生产的原因,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检验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五)积极参加技术安全监督处组织的有关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六)按要求写出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七)接受技术安全监督处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第四十八条生产厂家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向技术安全监督处提出复查申请,提交整改报告,并填写《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整改复查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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