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认定,一般是将特定的进口产品在生产国(出口国)的售价与进口国的售价进行比较,如果在进口国的售价要低于生产国(出口国)国内的售价,则会被认为在进口国市场存在“倾销”。通俗的说,就是中国生产的产品,在欧盟卖的比在中国便宜,那么就是在欧盟市场上进行“倾销”。这样认定的前提假设,和经济学的基本假设一致,即“人是理性的”。理性的人(企业)在国内的售价“成本”“合理利润”,而国外的售价“成本”“合理利润”“跨国运输费用”“关税”,所以,后者的定价必然高于前者。如果后者低于前者,那么“理性人”要么“不理性”了(违反了前提假设),要么就是“理性地”有图谋攫取利润以外的东西,比如对进口国市场的控制权。
f实践中,经常存在下列情况:某产品在生产国的国内市场没有出售,怎么比较价格?这时,就将选取该产品出口至第三国的售价作为比较的依据,从第三国市场的价格代替生产国市场的价格。若也不存在向第三国出口的情况,怎么比较价格?这时,就用估算的方法,将所估算的“生产成本、费用以及合理利润”的总合作为比较的依据。但是,如果生产国被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那么上述估算就不能成立了。因为,在非市场经济国家中的生产资源被认为不是“通过支付合理对价而获得”,因此“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价值”。所以,进口国就会选择某个第三国(市场经济国家)的相同产品,将该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上的售价作为比较的依据。中国屡遭“双反”制裁,问题就出在这里!美国和欧盟都没有全面认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所以,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欧美对中国企业所提供的证据的采信程度极其有限,却主观地以他们认为合理的“第三国”产品的价格作为比较的依据。与这些被精心挑选的“第三国”产品进行比价之后,中国自然多“半兵败滑铁卢”,被认为存在倾销。其实,无论是欧盟的规则,美国的规则都没有违背世界贸易规则(WTO的规则),欧盟利用规则大玩“贸易游戏”,从法律角度讲,无可厚非。中国什么时候可以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按照中国入世议定书,在加入WTO的第15年,可按规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那一年将是2016年。乐观者认为,只要中国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就会立即改善中国
f在出口中所遭遇的困境。笔者却持保留态度,因为毕竟贸易是利益的较量,在中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后,发达国家的竞争对手会更多地利用其技术优势,制造“技术规范”来形成新的贸易壁垒,从招术上“推陈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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