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点等测量到地图上的过程中以及根据地图使用目的、地图比例尺及相关测量规范等要求对地物、地貌、信息点等进行取舍上。这种取舍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制图者创作的过程。同时,即使对于一个大家都会选择的地物、地貌进行测量时,也存在
f不同的测量方法的选择。因此,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它是可以作为地图作品予以保护的。但我们应当认识到导航电子地图不仅仅是一种地图作品,它还是一种软件或数据库,它不同于普通的地图,所以我们可以借鉴数据库或软件的保护标准来保护它。目前国外对数据库的保护提倡专门法,我国现在没有专门法,但我们可以把它作为软件来保护,文章的上一部分也是将导航电子地图视作软件来认定侵权问题的。计算机软件与其他类型的作品相比,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功能性,而导航电子地图就具备这样的特点。此外,软件的表现形式也较为独特,软件的内容、权利限制等规则也不同于其他作品,它的保护标准要高于一般的作品,所以我们可以将导航电子地图作为软件来保护,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具体确定了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软件的出租权及软件合理使用情形的减少、行政处罚制度的引入等,都是使软件受保护水平高于一般作品的体现,而这正是导航电子地图需要的保护。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成本巨大,而被复制只需要几秒钟,所以我们需要更好的保护它。基于它软件的特性,我们认为可以按软件的法律保护来保护它,这更有利于维护导航电子地图权利人的利益。
而且,如果我们仅仅把导航电子地图作为软件来保护也是不够的,总之,适用《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
f例》保护不要把它们想得那么严密、全面。著作权法保护的仅是表达,如果别人拿着你的测绘数据,只要换一个表达,那么就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侵权了。你只能说他是非法获得你的测绘数据,而不是著作权意义上对你的地图的侵权,所以,全面保护导航电子地图不能仅仅局限在把它局限为著作权保护,还应借助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民法通则》的原则来提供辅助保护。
另外,导航电子地图的底图是来源于购买,制作中权利人再把自己测绘的数据叠加到底图上,不同的企业叠加图层的方法是不一样的,因此,地图图层的层叠使用的是什么技术就成为关键了。现在诉讼和法官审理中没有提到这方面的事情,其实可以考虑从特定的技术路径上通过专利法来保护。
导航电子地图的制作成本巨大,仅按著作权法来保护,则力度非常低,所以对它的保护要多法并行。我们应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