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规则1、完全赔偿原则。完全赔偿原则的主要支持者是德国民法和我国的台湾地区,它要求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导致守约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如果合同能适当履行可获得的利益,而不考虑违约方的过失程度。2、限制赔偿原则。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和法国采用的是限制赔偿原则。在美国法中,违约方对相对人履行利益受到损害的认知被考虑在内。《法国民法典》第1149条等条文的规定将直接性与可预见性作为限制赔偿的标准。3、限制赔偿中的可预见性。赔偿中的可预见性又称合理预见规则,指合同的违约人因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违约人只对其在合同定立时所能预见的或应当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超出其所能预见范围的损失则不需赔偿。合理预见规则由法国被称为“民法典之父”的Pothier在其著作《债法研究》中首次提出,后被各国理论和实践界广泛接受。4、过失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指赔偿权利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失时,法院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该规则是民法诚信原则在合同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在民事活动中,遵循个体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是一个基本道德准则。过失相抵的适用一般需要以下两点:一是赔偿权利人存在过失;二是赔偿权利人的过失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除此,则应全部赔偿。5、减轻损失规则。脱胎于英国法的减轻损失规则是指赔偿权利人在一方违约时,其负有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如其未尽该义务而致使损害的扩大,则扩大之损害的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我国《民法通则》第114条与《合同法》第119条,便是减轻损失规则在我国立法中的体现。确立该规则的目的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益,通过减轻损失规则,使赔偿权利人亦负有减轻损失的责任,从而避免出现放任损失扩大的状况以及给违约方造成明显的不公平;另一方面,也将防止社会资源的浪费,有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6、损益相抵规则。它是指受害方基于发生合同损害的同一原因获利,在确定合同损害赔偿范围时应将该获利从所受损害中扣除。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确立了损益同销规则。虽然此规则在我国的立法中还没有,但在司法实践中,损益相抵还是得到承认的。有人认为,损益同销规则是为了两个债务的抵消,减轻合同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其实不然。债的抵消是指双方在互负同种类可抵消的给付债务,在双方债务均已至清偿期届满时,在互负债务的同等数额内抵消。这是债务的履行的规定。而损益同销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