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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对现代的人权观念有诸多启发的思想。二、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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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是上帝的仆人和作品”,根据这一当时已普遍为人所接受的常识,得出了仅由自然法支配下的自然状态的种种特征,通过论证具有这些特征的自然状态的实际存在,论证了其所提出的自然法的普遍有效存在。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们的权利与义务都来自于自然法的规定,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中实际存在并起着唯一指导的作用,具有(亦是上帝赋予的)理性的人们能够理解自然法,使得自然法具有普遍约束力,在自然状态中具有唯一完全的行为指导效用。洛克的自然法主要包括自我保全和保全他人:首先,人人都得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即自我保全,并且这种自我保全是在不侵犯他人情况下的自我保全;其次,应当尽力保全他人,当然这是在与自我保全没有冲突的前提下。当然,这不包括为惩罚违反自然法的罪犯而夺取或损害其生命的情况。具有以上规定的自然法的根据是《圣经》提出人类及世界其它万物都是上帝的创造物,是上帝的财产。所以实质上是上帝为人类规定了以上两种义务,即每一个人都有义务保全自己,在能够保全自我的前提,有着保全他人的自然责任。因此自然法等同于上帝创造的法则,而自然法被创造出来旨在维护人类的和平和保全人类。作为为上帝所造,为上帝所有的,人类有义务和权利来坚守保全自己和保全他人的原则,这些是天生就被赋予的。三、自然权利通过验证了自然状态的实际存在以及自然法的普遍有效存在,洛克提出了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平等的享有上帝赋予的自然权利。自然权利的内容包括自我保全权和自然法的执法权。上帝(即自然法)给人们设定的首要义务就是保全自我,故人自出生起就平等地拥有自我保全权;而尽力保全他人亦是自然法接着给人们制定的法则,这就要求在能自我保全的前提下,自然状态下的每个人都得对其他人负责。人人都能够并有义务根据自然法来行使裁判权和对违反自然法的罪犯行使惩罚权,在这里便是对他人负责的主要表现。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是组成自我保全权的三大主板,在这三个具体的自然权利之间有着严密的逻辑联系。首先,作为自我保全权的必然逻辑大前提,一个人的生命权的丧失意味着此人其他所有自然权利将不复存在,且为上帝所造所拥有的人类受自然法的规定有义务去保全自己及他人的生命权。为了保全人的生命权,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和更大幸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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