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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
作者:杨佳伟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7期
【摘要】:洛克的政治哲学是由对自然状态的描述出发的,指出由上帝创造出的人是生而自由,平等,具有理性的,再由这些前提条件论证了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中的支配作用,再由自然法的普遍有效性导出人人享有自然权利,且这种自然权利是天生具有、不可剥夺的。本文对洛克的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进行了分析,主观结论是:即使从当今社会的主流观念出发来认识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的话,仍能够承认其合理性以及在政治理论道德理论上的导向作用。【关键词】: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一、自然状态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们,在自然法的指导之下,享受着自然法赋予的自然权利,三者之间存在严密的逻辑关系,自然法的普遍有效性是从自然状态中推导而出,而自然法的存在则确认了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们享有的自然权利的存在,其合理性正是源自于自然法这一自始至终存在的“上帝之法”,而借由自然法而推出的人们生而具有的自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贯穿洛克政治权利理论的始终。我们可以这么认为: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实质上就是从自然状态到自然法,再由自然法到自然权利的逻辑推演。对于之后的政治权利理论,对自然权利和政治权利关系的探讨就能很好地揭示其起源(逻辑起源),目的,界限,性质。我们可以这么认为:一个人如果没有自愿加入一个政治共同体,他是能够保有其自有的自然权利,依据自然法的准则而活在自然状态之中的,他与其他人是平等,自由的。也就是说,一个人处于自然状态之中,而周围的人不是的情况是可能的,被自然法所认可的。政府的合法性正是出于人们对于政府成立的契约条款的同意,完全是出于自愿的,政治权利的正当合理性源自于人们自愿地将部分自然权利交给政府行使,并以此来使人们的自然权利得到保障。洛克政治哲学的强烈个人主义特征也由自然状态的这些特性得到反映。在洛克的自然状态中,个人的生命、权利与价值都是基于自然法赋予的不证自明的天赋之权,毋庸置疑。洛克在对自然状态特征的表述并未中归结为“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状态”或是“敌对、恶意、暴力和相互残杀的状态”。它们是自然状态中的可能发生两个极端;任何一种情形都不是自然状态的属性。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仅受到自然法道德准则的约束,这是一种道德设定,人们的自然权利是由上帝赋予的,不可剥夺。自然状态作为一种肯定人权的道德设定可以说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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