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
事
年度案由当事人审判长
区人民法院
卷宗
正
卷
字第
员
员
号书记员
收案日期原审法院
一审结果
归档日期
结案
年
月
日
日期
有关
案号
二审结果
保管期限
年
月
日
再审结果
全宗号
目录号
案卷号
1
f序号
卷宗目录
文书名称
页次
备注
2
f立案审批表
案由
更改女儿监护权
收到拆状日期
2003年12月7日
当事人李兰芝
原告李兰芝与被告盛丹军于1994年2月28日结婚,1995年5月12日
生育女儿盛小欣。2000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女儿盛小欣由
盛凡军抚养教育。因盛凡军当时在部队服役,不能履行对盛小欣的管理、教
育的监护职责。当日,由盛凡军起草,双方又达成《离婚补充协议》如下:
“女儿盛小欣归盛凡军,因其服现役,暂不具备抚养条件,现由李兰芝代为
诉
抚养,在此期间盛凡军每月按现在物价出抚养费200元。在条件成熟时,盛
状
内
凡军可随时接回身边抚养。”后盛凡军不按协议给付抚养费,女儿盛小欣于
容
2002年9月从李兰芝处回到其祖母家生活。因祖母家与盛小欣所就读的小
摘
要
学相距较远,又隔一条河,上学不方便,加之祖母身体有病,故盛小欣于
2003年8月不再去学校上学。其祖母打电话告诉李兰芝,李兰芝便于2003
年11月30日将盛小欣接到身边,安排在自己任教的小学就近入学。
综上所述,被告盛凡军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职责,为了能更好的照顾自己
的女儿盛小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中
第18条,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请,以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
审查意见
(签名)年月日
领导批示立案时间
2003年12月7日
(签名)年月日
案件编号()字第号
发出受再案件通知书或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的日期
年月日
3
f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兰芝,女。被告:盛凡军,男。
诉讼请求1变更盛凡军对盛小欣的监护权。
事实与理由原告李兰芝与被告盛丹军于1994年2月28日结婚,1995年5月12日生育女儿盛小欣。2000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女儿盛小欣由盛凡军抚养教育。因盛凡军当时在部队服役,不能履行对盛小欣的管理、教育的监护职责。当日,由盛凡军起草,双方又达成《离婚补充协议》如下:“女儿盛小欣归盛凡军,因其服现役,暂不具备抚养条件,现由李兰芝代为抚养,在此期间盛凡军每月按现在物价出抚养费200元。在条件成熟时,盛凡军可随时接回身边抚养。”后盛凡军不按协议给付抚养费,女儿盛小欣于2002年9月从李兰芝处回到其祖母家生活。因祖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