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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肠衣卫生规范
时间:20031231点击数:112来源:认证监管处字号大中小
出口肠衣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1依据本规范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制定。2适用范围2.1本规范适用于出口肠衣加工企业。2.2本规范中的肠衣是指可供人类食用的各类天然肠衣。3定义3.1出口肠衣加工企业系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注册的肠衣加工车间、冷库及储存库。3.2肠衣:系指采用健康牲畜的食道、胃、小肠、大肠和膀胱等器官,经过特殊加工,对保留的组织进行盐渍或干制的产品。3.3原肠:系指未经刮制的健康牲畜的小肠。4原料、辅料的卫生4.1出口肠衣加工企业对原料应制定合理有效的源头控制措施,避免来自空气、土壤、水、饲料、肥料中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污染,保证原料的安全卫生。4.2国产肠衣原料应当来自官方兽医监督的屠宰场。供宰动物经宰前、宰后检验检疫符合人类食用,并具有产地官方兽医部门检疫合格证明。供宰动物应按规定进行疫病监测和残留监控,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加工肠衣产品。4.3进口肠衣原料应当来自经认监委注册的国外生产加工企业,并具有出口国家或地区官方兽医部门出具的检疫证书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4.4原料应在良好的卫生条件下运至出口肠衣加工企业。国产原肠在原料的收集期间,应进行适当的冷藏。运输原料的容器内部表面光滑,易于清洗消毒。进口原肠应密闭包装并保持清洁卫生,冷冻运输至肠衣加工企业专用冷库,包装应进行销毁或防疫性消毒处理,防止疫病传播。4.5加工用盐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肠衣专用盐,并具有检验合格证,进厂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加工用盐应专库存放,并保持清洁卫生,不受污染。4.6加工肠衣的其他辅助材料如套管、压缩片、网袋等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4.7超过保质期的原料、辅料不得用于生产。4.8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分别存放在不会受到污染的区域。5企业的设计和环境卫生5.1企业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周围无有害气体、灰沙及其他污染源。交通方便,水源充足。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它产品。5.2厂区主要道路应铺设适合于车辆通行的坚硬路面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等,路面平整、易冲洗,无积水。5.3厂区布局和设计合理,应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辅料、成品、包装物料、化学物品等储存设施和废物、垃圾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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