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参加物业管理项目投标资格一年。3、自退出物业管理项目之日起一年内接管新的物业管理项目不予备案。(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提前单方解除合同的:1、物业管理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责令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撤销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提前单方解除合同,已对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失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要求赔偿;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的同意,擅自做出提前解除合同决定的,由同意该决定的人员负责赔偿,并不得再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开发建设单位提前解除合同的:1、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市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并记入该企业诚信档案。2、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要求撤消提前解除合同的决定,或者要求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管理项目,应当及时按规定成立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尚未选聘出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应按照下列程序做好衔接工作:(一)业主委员会要书面告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二)在业主大会重新选定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可以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对物业管理项目实施自我管理,或委托一个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由业主交纳相关费用。(三)业主大会尚未选聘出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按“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协调城建部门委托经核准的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单位负责环境卫生工作;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场地需要维修养护的,组织利益相关的业主按照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组织利益相关的业主自筹。需要用物业费支付的费用,业主据实交纳,直至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进入。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合同约定,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退出的,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将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起诉,要求退出管理。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告知全体业主,导致物业服务企业受损失的,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f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负责解释。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