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积极协助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直至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日或双方确认的实际服务终止日。(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完成下列移交事宜:1、受聘时接管的各种资料及财产等物品。2、受聘期间购置的应属于业主所有的资产及物品。3、实施物业管理期间形成的有关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等技术资料。(六)新物业服务企业接管后,业主委员会或者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前款所列资料及物品移交新物业服务企业。
第八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不再续约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做好物业管理项目退出工作:(一)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二个月前,书面告知对方,并就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相关事项进行协商。(二)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物业管理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按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三)开发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合同期满二个月前,书面向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向业主公示,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三)(四)项、规定退出,并负责保管第(五)项规定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开发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确需提前解除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解除合同:(一)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提前二个月将解除合同的理由、时间、相关事宜的处理意见等书面告知对方。(二)被告知一方应在接到告知书15日内,就对方提出的要求作出反应;(三)被告知一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的,合同双方可以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做好移交工作,并按双方约定的时间,退出物业管理项目。被告知一方不同意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告知对方不同意理由。(四)物业服务合同各方对提前解除合同的要求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邀请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居(村)民委员会协调;协调不成的,应当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五)提前解除合同的要求未经双方协商同意,或未经法院裁定解除的,物业服务企业
f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单方提前解除退出物业管理项目的,按以下规定处理:(一)物业服务企业单方解除合同的:1、当年考核为不合格企业,记入该企业诚信档案。同时,按照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停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