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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海关总署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九、办结时限:无特别说明的,直属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海关总署联合三部门接到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十、收费标准:不收费。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一)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制发的关于准予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通知;(二)《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十二、受理机构:各直属海关。十三、决定机构: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十四、数量限制:有数量限制。依据《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设立规划指导意见〉和〈20152017年保税物流中心设立规划〉的通知》(署加发字〔2015〕51号)。十五、结果送达: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日内电话通知或告知申请单位,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结果(文书)送达。
f十六、咨询途径: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十七、监督投诉渠道: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十八、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附件: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填制说明、填写示范、错误示例和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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