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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的能力。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一)首次申请。1申请书;2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书;3企业章程复印件;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6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7海关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前款所列材料需加盖企业印章。(二)延期申请。1《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2海关要求的其他说明材料。
f(三)变更申请。1企业申请书;2地级市以上地方政府意见书;3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在变更中心地址、面积及所有权时提供);4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在变更中心地址、面积时提供);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6海关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四)注销申请。1经营企业出具的保税物流中心注销申请;2《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3保税物流中心库存货物处理报告;4海关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八、办理流程:(一)物流中心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1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2海关总署收到申请后提出办理意见并转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会审,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四部门联合批复;3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
f务总局和外汇局等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4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5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延期验收。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二)物流中心的延续。1《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2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延期的,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期手续,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并提交相关材料;3海关总署对审查合格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准予延期3年,并换发或签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三)物流中心的变更。物流中心需变更名称、地址、面积及所有权等事项的,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四)物流中心的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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