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村民会议,但是实质是代表村支书和村主任的利益。村规民约的制定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为了确保程序正义得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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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证,避免这些违法程序出现,要加大对村规民约程序进行重新设置,以此来保障广大村民的根本利益,提升村务管理效果及管理质量。
在内容上,村规民约也存在内容不合理的问题和现象。如,有的村规民约规定在未经村两委许可的情况下上访,就要按照规约扣除粮食补偿款110年不等。再如,无理阻碍公务人员执行相关公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300元罚款。针对村规民约的制定内容,早在《行政处罚法》中就有明确规定,运用行政处罚法的权限对行政处罚法的法定职责进行规定,要求各项处罚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村规民约不属于行政处罚法,村民委员会无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导致行政处罚法定权益受到影响。村规民约不属于行政处罚法,村民无法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任务,导致自身的法律授权无法得到保障,阻碍了村民自身权利的实现,村民不具备制定行政处罚权的权利,因而无法得到法律的授权。要想对村民的权利进行限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法律保留原理,尽量避免行政行为对私人财产及自由的干扰。
效力确认和执行偏差方面的问题。只有在村民会议通过后,村规民约的执行力才可产生相应效力,但是村规民约的效力确认却成为学术界争相讨论的问题,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提出了村规民约的法律效力,但是没有标明效力的确认机关,给村规民约的契约性造成一定影响,效力执行问题直接影响着村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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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约的执行效果。村规民约中,主要是对一些一般性的事由进行规定,利用法律问题来影响机关执行效果,自治问题的执行机构成为村规民约执行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发挥好村规民约在农村治理实践中的作用在村规民约施行中强化道德约束。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治中的一项重要工具,在实行及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坚持依法治国原则,对村民的行为进行制约,杜绝违法乱纪现象的产生。一方面,应该将村规民约中带有歧视色彩和违法性的不妥内容全部废除。另一方面,更要杜绝新的违法内容的出现,确保村规民约内容制定的合理性,将其与行政法规和现行法律建立紧密的衔接,确保村规民约施行的合理合法。将维护社会稳定、强化道德约束、协调社会关系纳入到村规民约的内容中来。利用村规民约统一村民思想。村民自治是农村治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因此要严格按照宪法中的要求,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