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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是基于股东资格与公司发生的股权关系;二是基于股东承包人资格
与公司发生的承包合同关系。股东完全可以基于承包人资格,按照契约自由原则,
自愿承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承包期间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承包股东有义务先以公司税后利润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然后再
扣除承包费,剩下的余额方为承包受益。由于承包人兼为股东,承包股东一般放弃再以股东身份参与分红的权利。
五、违反《公司法》有关股东分红条件的强制性规定的承包经营合同条款无效。
《公司法》第167条第1款、第2款和第5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此种规定为强制性规定,如若某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承包人在公司从当年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先分取承包收益,应属无效。
201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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