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监督”。建设单位即招标人,是招投标活动的法定主体。招标人在预排项目实施计划时,就存在被潜在投标人“公关”的可能。招标人一旦与投标人串通,那其整个招投标过程都将笼罩在串标的阴影里。信息透露。招标人会提前将与招投标有关的工程信息透露给潜在特定投标人,如;项目规模、资质要求、评价重点,甚至是标底。这些信息的泄漏,无疑会使某一特定投标人有充分的时间为赢得中标而开展大量的辅助工作。量身定做。招标人会为潜在特定投标人量身起草招标关键内容,如:招标资质要求、设备材料选型要求、技术参数、特定服务要求等,而这些内容都是以潜在特定投标人所具备的条件反推写入招标文件的,从而对其他投标人形成障碍,中标指向性明显。(二)投标人与投标人串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明确“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一般由某一投标人发起,为了确保自己中标,该投标人会通过拉拢、说服、收买等手段使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虚假投标。价格同盟。投标人在互相串通的情况下,就投标价格相互通气,达成“攻守联盟”,对投标报价或故意哄抬或故意压低,以实现高价夺标或低价抢标的目的;或者,采取“轮流坐庄”的形式互相陪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分以杯羹。投标补偿。在投标人互相串通的情况下,各方都以寻求利益为目的。围标发起者会为其他串通投标人提供补偿费,一旦发起者中标成功,围标者可轻松获利。(三)投标人与招标代理串通建设领域自2000年开始大力推行代理招标制度以来,各地的中介代理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壮大。这是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专业化、规范化的市场产物,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但在个别项目中招标代理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职业道德,与投标人串通,违反招投标职业准则的行为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欺上瞒下。目前,大多招标代理机构是前期造价咨询公司的衍生产物,他们与建筑施工单位同是建设领域的活跃分子,彼此早已相互熟识,串通投标轻而易举。个别情况下,代理公司违背职业道德,将招标信息透露给串通对象,为其中标进行暗箱操作。对上隐瞒招标人,对下欺骗投标人,以不正当的诱导劝阻有竞争力的单位放弃投标,或说服其他投标人参与围标。
f傀儡作风。代理机构在发展迅速的同时,暴露出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的软肋。个别代理机构和人员,一味听从招标人旨意,置法律法规于不顾,为招标人设置路径,完成招标人意愿。当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