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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审批备案指引
一、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的要求和掌握的原则(一)调控政策(二)调控范围(三)审批注意事项(一)调控政策1、国务院六部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6192号)3、商务部“2007年全国外资工作指导意见”4、《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二)调控范围从事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各类住宅、宾馆(饭店)、度假村、写字楼、会展中心、商业设施、主题公园等建设经营,或以上述项目为建设目的的土地开发或成片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注:不纳入调控和备案范围的:1、房地产咨询、中介、经纪2、物业管理、酒店管理3、商业企业自营的商业设施建设4、仓储设施建设、出租(三)审批注意事项商业存在原则项目公司原则提高注册资本比例限制外汇借款提交履约承诺
f返程投资同一控制人投资严禁固定回报严禁规避审批审批权限、程序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业存在原则1、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从事房地产建设、经营(出租、出售),应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境外机构、个人将以自用名义购买的房产用于出租、出售,应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外商投资企业将自用房产用于出租、出售,应增加房地产经营范围注:境外机构、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将自用房产一次性、全部出售的不在此列项目公司原则1、新设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预约出让购买协议外国公司与土地部门签订土地预约协议户头是外国公司2、非房地产企业增加房地产经营范围,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预约出让购买协议要求拿到土地证符合规划3、已设立房地产企业增加新的房地产建设经营业务,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预约出让购买协议4、外商股权并购内资房地产企业,该内资房地产企业应拥有在建或正在经营的房地产项目。5、外商股权并购房地产集团公司(控股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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