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地设立投资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活着的法律
【区域】江苏南京【依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173号)
【优惠政策】1、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募集资金的规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分期予以合伙企业委托管理方补贴:募集资金1020亿元的,最高给予5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2040亿元的,最高给予8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4060亿元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60100亿元的,最高给予12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达到100亿元以上的,最高给予1500万元补贴。2、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3、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8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40给予补助。4、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缴纳营业税形成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10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给予补助。5、对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按40给予补贴。【区域】广东深圳【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0〕100号)《关于印发深圳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资金申请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府金发〔2011〕5号)
f【适用条件】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优惠政策】1、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2、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