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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担保物权制度
一、担保物权的特征(P318~P319)1.从属性(1)担保物权不得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2)主债权全部消灭,担保物权也归于消灭;主债权部分消灭时,基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部分消灭。
2.不可分性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部分以及担保物的各部分担保债权的全部。(1)主债权部分消灭时,债权人仍就未清偿部分的债权对担保权的“全部”行使权利。
(2)担保物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
3.物上代位性(2008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
f在担保期间,如果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例题1单选题】甲向乙借款,并以本人所有的一件古董花瓶设定质押担保,甲为此就该花瓶购买了一份财产意外损失险。在乙保管花瓶期间,花瓶毁于泥石流。如果甲没有按时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09年新制度)
A.乙可以就保险金优先受偿B.乙可以要求以保险金受偿,但是并不优先于甲的其他债权人C.泥石流属于不可抗力事件,甲可以不偿还乙的借款D.乙应当赔偿甲花瓶灭失的损失
【答案】A【例题2多选题】陈某用自己的轿车作抵押向银行借款40万元,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陈某驾驶该车出行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该车的价值损失了30。保险公司赔偿了该车损失。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抵押担保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该轿车不再担保银行债权B.该轿车应担保银行债权C.保险赔款不应担保银行债权D.保险赔款应担保银行债权【答案】BD【解析】(1)选项AB:担保物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2)选项CD: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二、抵押1.流押条款(P319)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但该“流押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相关链接】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2.抵押物(P319~P320)(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2009年原制度多选题)(1)土地所有权不能抵押。
f(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能抵押。(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能抵押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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