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3年以下的执业地点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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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监制
f医院评审用表
编制床位标准床实际开放总床位数平均开放床位数基本临床诊疗科目(专业及床位)
医技科室缺失科室专业
执业<3年
标明具体时间。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核准的床位数。
指平均每床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达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配套文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面积的床位数。
报告期内医院各科每日夜晚12时开放病床数之总和。不论该病床是否被人占用,都应计算在内。包括因故(如消毒、小修理等)暂时停用的病床,不包括因医院扩建、大修理、搬迁或粉刷而停用的病床及临时增设的病床。
平均开放病床数(张)实际开放总床数本年日历日数(365或366)。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规定,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1、对开设病房者仅填写床位2、无病房仅设有门诊要在床位栏目注明门诊3、口腔科有住院又有门诊可填写(床位椅位),如仅有门诊仅
填写椅位。4、所有填写二级诊疗科目与执业执照上一致,执业年限少于3年请注明。
填写全院开设的所有医技科室,开设少于3年的科室请注明。
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和卫生部后续颁发的各个增加诊疗科目通知规定医院科室设置标准:(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麻醉科、康复科、预防保健科(13个科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输血科、核医学科、理疗科(可与康复科合设)、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12个医技科室)。对缺失的科室或专业填上名称。
对照上述科室,临床科室及医技科室执业时间少于3年填上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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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监制
f医院评审用表
临床科室基本情况
编制人数年末在职职工人数
合同聘用制人员卫生技术人员
全院人员总数数据统计年份联系电话联系人传真电话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
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件1中所显示的二级诊疗科目以及卫生部后续颁发的各个增加诊疗科目通知中列举的科室,并在卫生行政部门获得执业许可。
根据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
指当年年末支付年底工资的在岗职工人数,包括合同聘用制人员,不包括临时工、离退休人员、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