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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纯棉纱5吨;人造棉纱20万吨;需方自提。郭某当即提走纯棉纱、人造棉纱各5吨。回厂后,织布厂厂长鉴于工厂当前急需纯棉纱而不需要人造棉纱以及考虑到5吨人造棉纱已经提回,以后生产可以用,同意收已提回的货物,其他15吨人造棉坚决拒收。为此棉纺厂诉到法院。
问题:本案中合同是否有效?该如何处理?
f【解析】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被告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违反合同的品质条款退货案【案情简介】
1994年在广州秋季交易会上,中国H省A公司与B国一客户签订了一项冷冻北京鸭的出口合同,规定我方向对方出口带头、翼蹼、无毛的一级冻北京填鸭10公吨,冻鸭都必须按照伊斯兰教的方法屠宰。货物运到该国后,经当地卫生部门检验,发现这批鸭子是用“钳宰杀法”屠宰,不符合合同要求,为伊斯兰教习俗所不容,拒绝收货,并通报我方,或当地销毁,或将货物退回。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参考答案】答:本案是由于中方A公司擅自改变屠宰方式,违反了合同的品质标准条款,因此,中方A公司应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方合同公约》规定,卖方有凭说明交货的担保义务。凭说明交货主要有凭价格、等级、标准及说明书等形式,而在本案中的“一级北京冻鸭”属商品的等级,“伊斯兰教宰杀法”是商品的标准。由于中方A公司虽然出自善意,且利用最先进的科学方法,但由于擅自改变屠宰方式,违反了双方合同中规定的品质标准条款,触犯了B公司所在国的教规。为此,中方A公司应承担退货、往返运费和销售差价等一切违约责任,还要承担国际交往中不良影响的责任。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应坚持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只有全面履行义务,才能最终实现自己的权利。
【案例】A公司向某化工厂订购化肥5000吨,双方约定分批交货,并于2006年12月底前交清。
至2006年11月,化工厂向A公司共供应化肥3000吨。此后由于生产能力不够,化工厂无力再向A公司供应化肥,在得到B公司同意的基础上,化工厂与A公司协商,决定由B公司在2006年12月底之前向A公司提供化肥2000吨,以此履行化工厂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当合同到期时,B公司没有按时交货。因此,A公司要求化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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