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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小案例】10月5日,某电器商行向国外某著名品牌音响代理商发函,并列明各项条件,注明如同意,请于收到信函后10日内函复告之。由于此音响为马来西亚组装,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开工不足,代理商又没有存货准备,因而一时又无法组织起货源,所以代理商没有立即答复。直到10月19日,也就是其接到信函后的第9天,代理商得知供货有保证后,才函复电器商行同意其一切条件,并按期交货。然而,按正常情形此函已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因此,代理商于当天又向电器商行发了一个电报,将情况作了解释与说明。此电当天到达。10月22日,商行收到承诺函。然而,由于销售市场的变化,商行已不准备再订购这批音响了,遂没有答复。而代理商却认为该承诺已生效,便开始发货,商行拒收,双方遂起纠纷。【答案解析】对本案的正确表述是:
代理商的承诺未生效,因为该承诺不是在承诺有效期内作出的;代理商的承诺未生效,因为本案中的电报不构成对承诺的通知;代理商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案例】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郭某到洁净干洗店干洗大衣。其大衣为乳白色,郭某对店员嘱
附不仅要洗干净,且最好不要与其他深色衣服混洗。店员答应后并给郭某一张取衣单。当月二十日,郭某去取衣服时,发现衣袖被污染了大块红渍。经洗衣店重洗后,大衣上仍有红色污渍。郭某要求干洗店赔偿其大衣价款1880元。干洗店承认因自己过失造成大衣污损,但声称本店取衣单背面印有“顾客须知”其中第三条说明,衣物如有污损,赔偿价格最高为1000元。郭某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干洗店“顾客须知”第三条内容无效,干洗店赔偿自己大衣款1880元。问:法院会支持的请求吗?【解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干洗店的“顾客须知”属格式合同,该“顾客须知”第三条属格式条款,该条款单方减轻洗衣店的责任,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的结果,依照《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干洗店应赔偿郭某1880元。
评析:本案中,洁净干洗店取衣单背面的“顾客须知”属格式合同,第三条属格式条款。干洗店在交付取衣单时并没有提请郭某注意该条款,该格式条款并未由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该条款减轻洁净干洗店的责任,造成不公平结果,因此该条款无效,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某织布厂厂长派本厂职工郭某携带采购纯棉纱的介绍信去外地某棉纱厂联系采购业务。后来,棉纺厂向郭某推荐该厂生产的人造纯棉纱质优价廉。于是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棉纺厂供给织布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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