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举办单位必须担负起安全保卫及维护场内活动正常秩序的责任。实行“负责人问责制”,活动开展期间的一切责任由活动开展的主要负责人承担。
f(八)活动中心内部的所有设备、物品,仅限于活动中心内部使用,严禁私自带出场外。活动期间,活动中心设施位置不得随意挪动,特殊情况,需经负责人同意方可。(九)活动中心灯光音响设备由专人操作,未经负责人许可,其它任何人不得操作灯光音响等舞台设备。违者造成物品损坏或人身伤害的,由当事人承担其责任。在活动开展过程中的电池等易耗物品应由举办单位自行负责。(十)使用完毕后,举办单位应组织人员清洁场地、归还物品,并及时与活动中心管理人员办理好交接手续,经活动中心管理人员验收无异后后方可离场,若有遗失、损毁,应按照物品原价赔偿。(十一)所有获批的活动在开展时,若遇大型的或是校级活动,应当无条件服从校团委的统一协调安排。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校团委所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校团委所有。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共青团重庆文理学院委员会二九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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