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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更为国际私法学者梦寐以求。各国冲突规范互不相同,彼此歧义:有的国家接受反致,有的国家不接受反致这就需要创造条件,以期达到不论案件在哪一个国家审理,都将适用同一实体规范,从而得到同一判决结果,承认反致,接受反致,就有可能实现判决结果一致性这一目标。现代国际私法追求案件解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为实现这一目的,就要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采用反致就能够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反致制度能够满足传统国际私法的要求,符合现代国际私法的价值观念,同时,它也是排除和限制,外国法适用的一种手段,所以对反致制度,应予以肯定为宜。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反致制度未作明确规定,但从某些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我国对反致的态度,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我国的冲突规范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该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该外国法为该国实体法,不包括冲突规范,确立了我国不接受反致和转致的立场。作业2一、不定项选择题1、C2、D3、A4、D6、D7、D8、A9、B10、A11、B12、D13、D14、A15、A16、B17、CD18、ABD19、ABCD20、BCDE二、简述题1、P120121、最惠国待遇是指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对方缔约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1)最惠国待遇的依据常常是一项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2)受惠国取得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无需向施惠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3)在最惠国条款中,一般都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即目前一般实行的是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2、P158、萨维尼在批判“动产随人”原则之时,提出了与之相对的“动产三分说”即把动产分为三类:(1)不能确定其所在地的,这类动产经常处于变动状态,故应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2)能够确定其所在地的,这类动产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3)所有者在住所地以外地方不定期的托人保管的商品或旅行者在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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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暂时寄存的随身行李,对这类动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或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或适用财产所在地法。萨维尼的“动产三分说”,将动产分为三类,按其能否确定所在地,提出了灵活的法律适用标准,由单纯的动产物权适用属人法过渡到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其学说在理论上为物权不分动产与不动产均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奠定了基础。3、P199204、当事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方式包括(1)意思自治原则(2)客观标志原则(3)最密切联系原则三、案例分析题
1)中国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合同纠纷,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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