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f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f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纳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贿赂、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
f程。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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