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011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发包
f第三节承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f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