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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好卷烟违法案件,不仅要求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而
且要求执法人员有较高的协调能力,并熟悉其
他相关知识,新时期对专卖执法主体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有更高的要求。根据调查,当前,专卖执法人员整体文化程度偏低、复杂、大都未接受正规的专业知识教育,缺少专卖管理和行政执法的研究型人才,以及综合型的法律人才。聘用工、临时工大都活跃在专卖管理第一线,由于这些人员的素质得不到保证,加上不同程度存在
f着临时思想,在处理案件时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或者处罚程序不合法,越权处罚,更有甚者,有的连法律文书制作都不规范,严重损害专卖执法队伍的形象。近几年来,虽然基层专卖执法人员的学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一些执法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却未得到同步提高。有的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把握不准,在执法过程中“有理讲不清、有法讲不明”的现象时有发生。
纪律上的自由化。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一些基层执法人员忘掉了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抛弃了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的爱岗敬业精神,把组织纪律、规章制度当作束缚个人的条条框框。有的充当卷烟违法经营者的保护伞,“罩着”亲朋好友,默许他们从事非法贩烟活动;有的与不法烟贩同流合污,合伙经营非法卷烟,谋取个人私利;有的知法犯法,以身试法,明目张胆地贩卖假烟,如此种种,目无法纪,不一而足。
监督上的虚无化。从实际情况看,少数基层单位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制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无法正常开展对日常行政执法活动的指导与监督,造成基层专卖执法工作的一大漏洞。设有专门的法制管理机构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怕得罪人的思想作怪,工作开展不力,也成了聋子的耳朵。少数单位的同一办案人员既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又负责提出或做出案件的处罚决定,这种查处“一条龙”,无任何监督制约的执法行为,不仅不利于保证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公正性,也不利于廉政建设。由于缺乏对执法行为的奖惩机制,执法与否、执法好与坏都一样,导致专卖行政执法水平不高,引起执法纠纷的事件时有发生。
二、存在不良倾向的主要根源
f理念因素。由于烟草行业专卖专营的特殊体制,导致少数人在
潜意识中有着“皇帝女儿不愁嫁”的陈旧观念。目前,在一定程
度上,部分烟草企业还存在着“重经营、轻管理;重利益、轻形
象”的思想认识,把主要的精力和力量都放在卷烟经营和效益增长
上,重视短期利益,忽视长远建设,因而对专卖执法队伍建设未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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