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当初隐瞒父母登记结婚,父母知晓后也一直不认可这桩婚姻。被告非但没有尽力在岳父母面前好好表现以赢取他们的认可,反而是对岳父母恶语相向甚至拿砖头殴打年迈的岳父。原告彻底伤透了心。原告认为这段婚姻是受被告欺骗才建立。
而且被告在领取结婚证长达六个月的时间里,都没有与原告父母就彩礼一事协商一致,导致原告迫于父母压力和世俗眼光,只能待字闺中,无法与被告开始正常的夫妻生活。试问,如果被告真如其答辩状中所述,对原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感情,又怎会让原告长达六个月仍受各方面的压力而不管不顾。可见,被告从一开始就是在欺骗原告,不仅在感情上玩弄,还在经济上苛刻。不知被告所说的大量人力、财力、感情体现在哪里。
▲第三,原告与被告结婚后,长期无共同生活,没有建立起任何感情。
原被告领取结婚证后,由于彩礼和结婚典礼事宜协商未果,导致原告不能与被告开始正常夫妻的感情生活。原告考虑到自己婚前与被告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又无法与被告建立感情。被迫于2010年6月7日向万柏林去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希望结束这段有名无实的婚姻。
f▲第四,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后,仍不能建立感情。2010年9月8日,原告收到万民初判决书后,因为无法结束与被告之婚姻,被迫于2011年3月与被告共同生活,希望能真如法院所判,与被告在日后的共同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建立起美满的婚姻。但是经过9个月的共同生活后,原告发现自己的想法是一厢情愿,根本无法如法院所判,与被告建立起感情。因为,被告在双方共同生活中,一没有将工资卡交予原告,原告全凭自己工资养活自己二没有尽丈夫应尽的关怀照顾义务,每天对原告实施监视。另外,被告母亲因为与一名老人在原被告家中同居,导致原告根本无法正常生活。原告在竭尽自己能力与被告共建感情未果后,于2012年8月23日,被迫离家出走。▲第五,原告离家后,被告一直没有接原告回去居住,被告显然已经没有与原告共同生活,共建家庭的心思。2012年8月23日,原告搬离被告家后。被告至今没有对原告半点回心转意之意。置原告一人在家外于不顾,其行为就是其与原告没有感情的真实写照。▲第六,被告在答辩状中也经济补偿为条件同意离婚,可见被告也认为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原被告感情从一开始就不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而是建立在被告的欺骗和原告的无奈上。本就没有根基的婚姻,在
f婚后,经过起诉离婚,共同生活,离家出走,这样的一波三折,更是没有办法继续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