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证明书》或企业法人签发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5、建筑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安全资格认证书》;
6、外埠企业应提供由当地建筑管理部门签发的《外出施工证明》。
第十一条公司分公司应对以上资料进行查验,并对非会员单位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考察:
f1、对队伍实体真实存在的考察;2、对队伍合法有效的考察;3、对队伍负责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是否经法人授权(委托)的确认;4、对队伍提供施工所需工种、人数能力的考察;5、对队伍具备的综合管理能力和综合施工能力的考察;6、对以往业绩和信誉的考察。第十二条对中标单位下达《中标通知书》和《进场通知书》(附件一)。劳务队伍《进场通知书》应明确入场的时间、地点、工种、人数、机具设备等。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由公司或授权的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与中标单位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廉政建设合同》、《治安
合同》等合同,项目经理部参与有关条款的协商。以上各类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公司(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劳务分承包方各一份,副
本若干份,人力资源(劳资)、财务、合约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法》、《建筑法》、《劳动法》
及其它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由公司(分公司)人力资源劳资部门组织与劳务分承包方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双方的全称;
2、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
3、劳务分包工程范围及工程量清单;
4、工程工期、承包方式、承包总价和人工单价;
f5、材料供应、施工机具配备;6、现场管理7、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8、工程款支付;9、违约责任等。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合同》由公司(分公司)的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签订。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规范劳务分承包方安全责任落实的合同,而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生死合同。第十六条《廉政建设合同》由公司(分公司)政工部门组织签订。第十七条《治安合同》由公司(分公司)保卫部门组织签订。第十八条《劳务分包合同》必须按规定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并由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
第五章进场管理第十九条中标单位按规定的时间,持与公司(分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和《进场通知书》进入项目施工现场。第二十条劳务队伍进入项目施工现场后,需向项目人力资源劳资部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