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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调整考核项目的分值(非黑体字考核项目)。标记及加黑的“考核项目”及“考核内容及评价标准”不得调整。
4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表3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对审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同时将审查结果向负责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5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时,应组织有关人员或委托安全专业机构的专家组成评价小组,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达标考核评价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小组成员对评价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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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6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时,可参考建设单位报备的考核评价结果,对项目全部监理和施工合同段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建设单位考核评价的各等级的监理和施工合同段均应覆盖到。拟申报示范工程的,应对全部参建单位进行考核评价。
61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事故责任的施工合同段在考核评价得分基础上直接扣10分,监理合同段在考核评价得分基础上直接扣10分。发生2起一般或1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事故责任的施工合同段直接评为不达标等级,监理合同段在考核评价得分基础上直接扣15分,建设单位在考核评价得分基础上直接扣15分。
发生1起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工程项目评为不达标等级,建设单位及相关的监理和施工单位评为不达标等级。
6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考核评价,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停工整改2次以上,被主管部门约谈项目法人、企业法人或逾期不落实书面整改要求的,在考核评价过程中,存在明显安全管理漏洞、重大安全隐患的,考核评价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工程项目计算得分的基础上酌情扣510分。
63对施工现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高科技手段等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效率的施工单位,考核评价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在施工单位计算得分的基础上酌情加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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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7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专人负责“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工作档案,将组织开展的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结果按照表2的格式整理填写,于每年12月1日前报交通运输部。
8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标准及本地工程实际情况制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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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表2工程项目“平安工地”考核评价表
项目名称建设里程批准工期(月)建设单位
工程概算实际开工日期(年月)
建设单位名称
设计单位桥隧比例计划交工日期(年月)
建设单不达标达标位得分次数等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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