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全文《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颁布了,大家知道其具体内容是什么吗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第五条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
f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