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组织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建构,形成独立的公共领域,甚至形成对抗制衡国家的力量,却忽视了政府也在不断提升对社会组织的控制策略8;法团主义研究视角过多关注政府主导的制度安排,强调国家权力与意志,忽视了社会组织的能动性9。对此,有学者试图调和法团主义与公民社会两种理论,对现实中的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进行了类型学研究,以证明两种理论可以互为补充解释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互动关系10;也有学者认为上述两种理论不具有中国适用性,无法解释纷繁复杂的中国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而因探寻其微观机制,如托尼赛奇(To
ySaich)认为中国社会组织运用了“与国家商榷”策略11,康晓光与韩恒提出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分类控制体系”等12,江华等认为“利益契合”程度决定了政府对社会组织选择支持还是限制13。公民社会与法团主义视角的争论核心在于界定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其结构的对立紧张关系,难以摆脱政府主导与社会组织自主之间的困境。近年来,中国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的调整实践显然突破了公民社会与法团主义的限制与争辩。尤其是在2012年中共十八大以后,中国政府将发展社会组织纳入了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范畴,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成为政府开展社会治理的着力点14。有学者认为,当前政府正重新调整与社会组织关系,试图实现政府控制与社会组织自主并重、控制与赋权并行的新格局15。在现实中,这具体表现为政府大规模与社会组织合作,同时加强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综合性监管等。这表明,中国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实践已然形成,其原因亟需揭示。萨拉蒙等认为,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出现遵循着相互依赖的逻辑结果16。布林克霍夫也强调,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关系的一个主要动力在于双方能够通过合作发挥各自比较优势,获得任何单一方都无法获得的资源17。既有研究将中国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合作归因为对“政府失灵”与“志愿失灵”的克服:一方面,社会组织能够低成本提供满足被服务者需求的多元化公共服务,克服政府供给公共服务的单一化与低效性;另一方面,政府资金支持则保证了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服务供给的专业化与可持续性,有效克服社会组织志愿失灵的内生性限制18。也有学者在合作治理分析框架下,将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视为相互增权的重要制度安排19。克服双重失灵与合作治理等理论部分解释了当前中国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关系的成因,但存在着一些不足:
2
f首先,忽视了政府与社会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