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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债务的可能,也就无法避免“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发生,无法从根本上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夫妻双方亦可以此规定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对方的财产权益。二是对财产约定的解释。夫妻双方采取约定财产制,但是由于双方认识的局限性和理解的产以性,在很多的时候夫妻双方那个难以对财产约定的内容的理解达成一致,从而不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审判。因此鉴于以上的原因,引入公证制度能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提供很大程度的保障。
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
是什么原因造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仍然存在缺陷呢?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因为只有发现问题的根本所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针对以上所谈的缺陷,个人认为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由现行婚姻法制定时的社会条件所决定民法是社会经济条件的法律表现,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财产制度。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管是在政治上还是经济上都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政治上的制度不够完善,经济上不够发达。(二)夫妻财产制的理论研究仍处于幼稚阶段由于夫妻财产制刚颁布不久,学者们对其的研究还不够深,仍然处于浅层阶段,尚处于幼稚阶段,缺乏全面的了解。例如对于已经离婚的双方,如果离婚后有一方没有独立的生活能力,比如没有任何亲戚,无家可归,则法律要求另一方暂时给对方居住的权利,虽然这样解决了一方的生活问题,可是又会影响以后两人的自由恋爱的权利。
四、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
针对以上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和产生的原因,我们应该如何解决问题从而更好的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呢?(一)引入物权法物权设定登记、公示制度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夫妻财产制都有公示的规定,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公正方式,德国、瑞士、法国等国皆规定夫妻财产契约需在法院或公证人前订立,当事人签字。二是登记方式,日本、韩国等国规定夫妻财产应在婚姻登记申报时登记。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公示制度对于解决财产纠纷提供了有利的保障。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协议的形式确定的财产制形式。在约定财产制中,夫妻双方约定婚后财产的归属如未进行登记,假如夫妻一方以自己的财产购买不动产或标的额较大的动产。但是由于婚姻关系的隐秘性,外界人很难判断夫妻双方的财产制度,,在某种情况下,便会对夫妻一方的合法财产权利造成损害。如《婚姻
f法》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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