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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复20072号解释:“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的应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与后果
处罚幅度细化
并罚内容
备注
(1)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
(2)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
(3)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
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责令停止建发、钢铁加处5万元罚款设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化工、造纸、电镀、印处6万元以上10万元责令停止建染、酿造、味精、柠檬以下的罚款设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按对应处罚幅度细化标准的上限处罚;对已经投入生产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责令停止建建设项目责元以下的罚款设令停止生产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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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违法种类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情节与后果
处罚幅度细化
并罚内容
备注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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