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违法种类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情节与后果
处罚幅度细化
并罚内容
备注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逾期不补办手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续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责令停止建处罚前提条设,限期补件办手续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按对应处罚幅度细化标准的上限处罚;对已经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生产
(1)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
处6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
处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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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违法种类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