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非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例如该法28条规定的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更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等。
双方对房产归属作出约定的离婚协议当然是有效的这自无疑问但协议有效与物权变动无关这同样也没有疑问。应当说在当前法律框架下离婚协议绝对不可能产生物权变动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任何讨论的余地。
因为认为“离婚协议能产生物权变动”的观点直接否定了《物权法》的基石物权法定原则在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国家这一结论触犯了法律解释的底线和原则是无论如何不能被法律界所接受的。
相对于刑法解释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民商法的解释要自由一些。但是这绝不意味着想怎么解释法律就怎么解释其同样要遵循一定的规则。认为“离婚协议一生效甚至不需要民政局确认约定的房产所有权无需登记即转移”就像《物权法》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那样司法者有什么权力通过法律解释随意创设一种新的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呢
那么如果不承认离婚协议能产生物权变动那该如何说理呢该如何保护案外人配偶的利益呢在这方面最高法院公报案例2016年第6期在钟永玉与王光、林荣达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中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绝佳的范本本文开头所举案例即为该案的简化非常值得学习和借鉴本案合议庭成员为姚爱华、王毓莹、姜强。这里特将该判决书中本院认为的说理部分全文贴出以供参考
本院认为本案系案外人钟永玉在王光与林荣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生效判决的执行中对执行标的讼争房产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理由为股权转让关系发生之前该讼争房产已在离婚协议中作为其与林荣达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归其和四名子女所有因此钟永玉对本案讼争房产是否享有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本院认为钟永玉对诉争房产享有足以阻却执行的权利。主要理由是
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钟永玉与林荣达之间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钟永玉与林荣达解除婚姻关系及有关财产约定的意思表示真实。根据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王光与林荣达之间转让股权的时间为2009年9月王光因该股权转让纠纷根据生效判决申请原审法院对讼争房产进行查封的时间为2013年6月此时讼争房产登记在债务人林荣达个人名下。
钟永玉一审中提供的复印自上杭县档案馆的《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审查处理结果》等
f三份证据能够证明钟永玉与林荣达两人于1996年7月22日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已明确将夫妻双方共有的讼争房产归钟永玉及其子女所有。上述《离婚协议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