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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使用和监督检查。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第二章认证证书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
f(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八条服务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二)获得认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四)认证证书编号;(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九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二)获得认证的组织的管理体系所覆盖的业务范围;(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四)证书编号;(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十条获得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获得认证的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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