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聘请该市某果品公司工会干部江某任业务顾问,并支付相应的津贴。1999年10月10日,江某背着果品公司领导,私自以公司的名义,与炒货厂签订一份买卖奶油西瓜子合同,并采用欺骗手段加盖了公司的印章。合同规定:炒货厂生产2万公斤奶油西瓜子供给果品公司,单价每公斤5元,总价款10万元。交货时间为1999年11月底,由炒货厂送货上门。合同签订后,江某又拿着合同到公司下属单位,要求各下属单位按合同接受炒货厂的货。其中有几家综合经营部在接受货物后,还直接向炒货厂付了款。不久,果品公司的领导知道了江某同炒货厂签订买卖瓜子合同的真相后,指令果品公司下属单位拒绝收货。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炒货厂以对方不履行合同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损失。【案例分析】1.本案中,江某不是果品公司主要负责人,他以果品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时,必须被授予代理权。在没有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却代表果品公司与炒货厂签订合同,该行为属无权代理行为。且果品公司事后又不予追认,因此,该买卖合同无效。应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至于炒货厂的损失,因是江某行为所致,应由江某承担,果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炒货厂要求果品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介绍】某食品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公司经理十分生气,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几天后,第二批5000斤到货,公司经理坚决拒收,而且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问:公司经理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案例分析】无。尽管采购员牛某采购小枣10000斤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但公司经理告诉财务付款的行为表明其已对这一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代理行为有效,某食品公司必须对这一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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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越权代理【案例介绍】甲公司(被告)是一资金十分雄厚的大公司。经乙公司(原告)请求,被告与原告共同签订了一份联合开发协议。协议规定由被告出资500万元,原告出资200万元,并出资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使用权。签订协议时,双方对该产品的市场效益均看好。协议签订后,原告平整了土地,兴建了厂房。当他们去函催被告将其应出资的500万人民币到位时,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了。新上任的公司董事长认为该项目不能进行,理由是:被告与原告合作开发新产品一事没有经过公司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