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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现在住房状况证明;3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册;4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f5受理机关审核上述提供材料认为其基本具备申请条件的,发给“洱源县城镇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应据实认真填报;6县廉租住房管理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廉租住房管理机关。(三)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材料后,廉租住房管理机关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局、受理机关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廉租住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节假日顺延)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f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管理机关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区或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廉租住房管理机关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有异议的,廉租住房管理机关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五)对于已登记的申请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的家庭,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或扶养成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六)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条件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廉租住房管理机关,经审核后,管理机关应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不再符合条件的,由管理机关取消资格。第九条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管理
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确定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的,原则上不再享受有实物配租资格。
f第十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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